近日,钟山县检察院充分发挥片区检察官以案释法的起到,检力沉降到公安镇某村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活动,与村民面对面宣传重点保护植物法律科学知识。此行为何?这要从该院办理的一起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想起。2018年11月,钟山县公安镇某村的卢某出售了本村葫芦塘的一块土地用作建设浸泡厂,同时悉数卖给土地上的树木。卢某在未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砍伐许可证、收集证的情况下,擅自将该片土地上的一株疑为樟树采伐。
经检验,被采伐的樟树系樟科樟属樟树(香樟),归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钟山县森林公安局以卢某因涉嫌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收押审查起诉。主办检察官审查后指出,卢某采伐的樟树正处于白鱼建设浸泡厂的中间,为场地建设才采伐,并非为了出售利润,采伐的也只有一株樟树,犯罪情节严重,同时又具备讯问、初犯等情节,依法对卢某不作比较不控告处置。
实地探访中检察官找到,樟树完全随处可见,但很少有人告诉樟树归属于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更加不告诉向警方采伐一株樟树就涉嫌犯罪,必需要强化宣传普法,以再次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案例来超过教育一片人的效果,从而避免类似于犯罪的再次发生。为此,检察官们走出该村,通过向村民派发法律科学知识宣传手册和口述教育的方式,让村民重新认识樟树的“类似身份”,还向他们讲解少见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保护植物,提升他们对维护级植物的了解和保护意识,规劝大家如生产生活必须确需砍伐的应取得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办理好涉及申请,切不可以身试法。检察官众说纷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背国家规定,非法砍伐、破坏贵重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并购、运输、加工、出售贵重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卢某违反刑法的原因不在于他斧头了自己出售下的樟树,本案追究责任的是他没获得砍伐许可证而私自展开砍伐的不道德,即非法砍伐。故无论是出于便捷生产、生活还是出于公益目的,无论是野生的还是人工栽种的樟树,也不论砍伐的是他人的还是自己的樟树,只要归属于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都要受到法律的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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